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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保障台湾同胞投资权益若干规定 (1996.年9月2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障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台湾同 胞在福州市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在台湾地区的公司、 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作为投资者在福州市投资。 台湾同胞在境外设立的公司、企业或与外国厂商共同设立的 合资经营企业在福州市投资的,视同台湾同胞投资。 第三条台湾同胞投资者经批准后可以从事台湾海峡两岸间 的航运业务和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并取得 经营权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形式。 第四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及福建省关于鼓励台 湾同胞投资有关规定的待遇外,并享受下列优惠: (一)优先提供所需的土地、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 (二)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优先提供配 ·88· 套的生活设施用地; (三)采取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开发经营现代农业项目, 可优先安排用地,实行优惠地价,延长用地使用年限。具有一定 规模、科技含量较高的现代农业项目,可以按有关规定减征企业 所得税。 第五条投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台湾同胞投资者, 可以从事与其相配套或补偿性项目的经营。 第六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在福州市举办台湾产品展览或 在福州市举办的各种展览中设立台湾产品展位,也可以举办台湾 产品展销和寄售活动。 第七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在福州市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专利 事务的,可以委托有关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八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随行卷属、聘用的台湾员工,可 以向福州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两年有效多次往返的入出境签注。 因商务活动需出境前往他国的,可以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护照》。 第九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聘用的台湾员工和子女、属 在福州市购买商品房、租赁住房以及购物、住宿、就医、参观、旅 行、通讯、安装私人付费住宅电话等付费标准与本市居民相同。 第十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台湾地区已取得有效小型汽车驾 驶执照的;经市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确认,可领取小型机动车 驾驶证。 第十一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及投资企业聘用的台湾员工的子 ·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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