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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阳苗族自治县柑桔产业发展条例 (2013年12月28日麻阳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4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保证麻阳柑桔产品质量和品牌特色,促进麻阳柑 桔产业可持续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等 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麻阳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麻阳柑桔是指在自治县境内生产的, 符合麻阳柑桔标准规范,按照麻阳柑桔栽培技术规范种植、 加工 的冰糖橙、脐橙、椪柑、血橙等柑桔品种的总称。 第三条 凡在自治县境内从事麻阳柑桔种植、 加工、 营销、 技 术推广、 中介服务、 管理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 条例。 第四条 麻阳柑桔产业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合理规划、 科学管理、 优质高效的原则,促进产业发展的规模化 、 标准化、品牌化。2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麻阳柑桔产业发展工作 的领导,将麻阳柑桔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优惠措施,优化发展环境。 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麻阳柑桔产业发展工作。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 财政、 经济和信息化、 商务、 科技、 质量 技术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 环境保 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麻阳柑桔产业发展的相关 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柑桔协会应当加强会员管理,提升服务能力 , 履行麻阳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的义务,规范商标使用 许可行为,开展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品牌信誉。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麻阳柑桔的宣传,鼓励单 位和个人挖掘麻阳柑桔历史文化,开展文艺创作和旅游活动, 提升麻阳柑桔品牌知名度。 对在保护麻阳柑桔品牌和发展麻阳柑桔产业工作中做出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麻阳柑桔种质资源的管理 和保护,重视麻阳柑桔种苗无病毒繁育基地建设,完善麻阳柑 桔优良品种繁育 体系。 第九条 生产麻阳柑桔商品苗 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具备下 列条件: (一)有3亩以上具有隔离条件的无检疫性病虫害的育苗3场地; (二)有相应的资 金和生产、 检验设施及专业技术人员 ; (三)有纯正的接穗来源。 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麻阳柑桔苗 木生产提 供指 导和服务。 第十条 经营麻阳柑桔商品苗 木的单位和个人在 办理工商营 业执照前,应当 向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领取农作物种 子经营许可证, 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苗 木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资 金 及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的能力 ; (二) 具有相应的苗 木储存和质量 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能正确识别所经营的苗 木品种、 检验苗木质量, 掌握苗木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麻阳柑桔商品苗 木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建立生产、 经营 档案,并保存五年备查。 苗木生产档案应当记 载产地、 品种、 前茬作物、 繁殖材料来源、 苗 木流向等;苗木经营 档案应当记载苗木品种、 来源、销 售去向等。 麻阳柑桔商品苗 木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苗 木品种、 产地、质量指标、 检疫证明编号、农作 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编号等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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