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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路条例 (2013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 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1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农垦公路分别纳入省道、县道、乡道、村道进行规划、建 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的县道、乡道、村道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对国道、省道行使管理、养护职责。 市、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对县道行使管理、养护职责 和对乡道行使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 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本村 村道建设、养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城市建成区内的公路可以由所 在市、县、自治县按照城市道路进行管理、养护。 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养护的县道应当移交所在市、 县、自治县管理和养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际旅游岛建设和绿色崛 起的要求,结合绿化宝岛行动,加快推进旅游公路和绿色公路 建设。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2第六条 公路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环境 的原则,防止水土流失,注重保护自然水系和生态环境,加强 公路景观绿化,推进绿色公路建设。 第七条 本省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利、电力、电信、 旅游等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省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 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报省 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 乡道、村道规划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县、自 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备案。 第九条 旅游公路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 准后实施;其中同时属于国道、省道规划的,报国务院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和建设旅游公路,应当充分利用海南热带滨海和热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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