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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3日西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1 年 9 月 21 日青海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 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 的对国家和社会以及城市发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和其他载体 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 纳人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坚持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 管理,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市辖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同级城建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 导。 第七条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市区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移交和接收 19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3、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4、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5、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6、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7、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 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建专业管理部门所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 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城建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在市区内形成的,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市辖 县内形成的,向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列入市级以上的重点建设工程项 目,应当同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二)城建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城建档案,由本单位在5年内,向所在地城建 档案馆(室)移交; (三)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形成的城建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城建档案 馆(室)移交。 第十一条移交城建档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档案材料要完整、准确、系统、符合接收标准; (二)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仅有一份的前期管理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档案材料的整理按照建设程序分别组卷,按照不同专业及工序排列,使 用规格统一的档案装具; (五)其他规定。 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 -20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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