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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条例 (2009年3月27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2日湖南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 准)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促进农村经济和 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的管理和养护,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村级公路是指建制村或者自然村与干线公路、 县 乡公路以及其他建制村或者自然村之间相互连接的公路,包括 所属的桥梁、涵洞、隧道、渡口。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进行协调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本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制度; (二)筹集村级公路管理养护的本级补助资金,明确相应2的补助标准和办法; (三)督促县(市)足额筹集村级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第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管理 养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办法,建立管理养护工 作机制; (二)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村级道路管理养护,督促 本县(市)各方面养护资金及时到位; (三)制订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有关村级公路 管理养护的具体职责,督促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开展村级公 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养护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 , 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村级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二)落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三)选择村级公路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农户); (四)组织村级公路受灾的抢修和修复; (五)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村级公路路产保护和路权维护。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具体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村级公路管理养护中,履行下列职 责:3(一)负责村级公路路产保护和路权维护; (二)在上级补助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一事一 议”的办法,筹集养护资金或者投工投劳; (三)民主推荐村级公路养护者。 第七条 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全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下达省级补助养护资金使用计划,监督和考核全州 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情况; (三)为村级公路养护提供技术标准和技术服务。 第八条 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履 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村级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 施; (二)检查指导村级公路养护工作; (三)管理村级公路养护资金; (四)组织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发包; (五)做好村级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六)为村级公路养护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养护人员的技 术培训。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目 标考核体系。 第十条 村级公路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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