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 (1998 年 11 月 26 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管理,保障房屋产权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以及由房屋 所有权而设定的抵押、典当、租赁等其他权利。 本条例所称房屋产权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 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原有房屋和新 建房屋产权的取得、设定、变更、终止,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办理登记。: 房屋所有权未经核准登记的,房屋其他权利不予登记。 第四条房屋产权证书是房屋产权人占有、使用、经营、处 置房屋的法律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房屋产权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 阖内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 : 51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 城市房屋产权登记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 负责其辖区内房屋产权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设区 市的登记部门可委托区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区属单 位、私有房屋产权登记申请的前期工作。 第二章房屋产权登记一般规定 第七条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有关身 份证件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登记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 应当出具委托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的企 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申请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见证或者认证。: 前款所称有关身份证件是指: (一)个人的身份证件; (二)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 (三)机关、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件、证明文件。 两人以上共有的房屋产权,共有人应当同时申请登记。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应当共同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不含遗赠); :52

.pdf文档 法律法规 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6:4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