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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乌鲁木齐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08年9月 议批准) 第 一条 为了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民 的法律素质,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 三条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法制宣传教育工 作。 区 (县)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业务 上接受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 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 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 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分类实施, 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 、 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 教育内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 六条 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理念,依法行使公 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第 七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年 度工作计划,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 第 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 律知识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定期对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 训和考核。 第 九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学法用法, 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并结合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 向公民宣传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其合法权益等相关的法律知识 。— 3 —第 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法制课列入中小学课程,把法律知识 作为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的必修课内容,使学校的法制教 育做到有计划、有课时、有教材、有师资。 中 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 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 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提 高其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 第 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 户学习法律知识,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观念。 第 十三条 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 责,加强对流动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城市失业人员的法制宣 传教育,引导其守法从业,依法维权。 第 十四条 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年 度计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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