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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治理 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 减轻企业税外负担的决定 (1999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1日公布施行)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 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 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强对本省企业税外负担的管 理和监督,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 定: 一、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全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 项目和标准以及各种摊派进行全面清理。凡属法律法规、国务 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之外向企业收取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各种摊派,一律取消,并向社会公 布。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向企业实施的罚款项目一律 取消。2二、原已经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收费项 目,经认真清理后,确需保留的,应当按审批权限从严重新审 批,并向社会公布。 新增加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或者调整收费 项目和标准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由省人民政府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审批。 省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市、县、自治县人 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审批收费标准 。 原已设立的,必须坚决取消。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依法批 准的,企业有权拒缴。 三、对企业的收费实行“交费登记”制度。由省价格主管 部门统一制作“企业交费登记卡”。“企业交费登记卡”由交 费单位持有。收费单位在收费时应当在“企业交费登记卡”上 注明收费的项目、标准、金额、文件依据和许可证编号,并签 名盖章。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年审管理制度。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持有 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执收。收费许可证的 申领、发放和使用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进行年审。收费单位应当提供相3关的文件、账簿、票据,接受政府指定的机构检审。年审的时 间、内容、方法和程序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收费单位必须持有合法的收费文件,按照规定的收费 项目、标准收取,开具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 收费单位没有合法的收费文件依据,无收费许可证或者收 费许可证未经年审,未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或者不 开具专用票据的,企业有权拒付。 六、严格实行开票与收费分离、收入与支 出分开的财务制 度。收费单位和执罚单位的收费、罚款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上缴同级财政或者国库,列入预算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 户储 存,设立专项账簿,严格执行使用审批制度。收费单位和执罚 单位不得截留、侵占、挪用、集体私分收费和罚款。收费单位 应当接受价格、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 查,如实提供检 查所需的各种账簿、 资料。 七、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 工作人员不得向 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无偿占用企业人员和财物;不得强行向 企业拉广告,硬性派订各种报刊、书籍、资料、音像制品和派 售各种票据等;不得强迫企业参加各类收费的培训班、学术研 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竞赛(比赛)、庆典活动或者成果演 示会、展览会、交易会、洽谈会等;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 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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