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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水库工程管理条例 (1995年6月28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8日辽宁省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5 年8月15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 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型水库工程,均按本条例 管理。 第三条  市、县(含区,下同)、乡(含镇,下同)人民 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水库工程安全实行 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工 程管理工作。 乡水利工作站负责本乡水库工程管理工作。 — 1 —第四条 水库工程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 管理权属,设置管理单位。 中型水库由县管、小(一)型水库由乡管,均设置水库工 程管理所;小(二)型水库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直接管理,也可由乡水利工作站管理。 跨乡、村受益的水库,由乡、村协商管,也可由县、乡管 并设置管理单位。 第五条 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一)检查、观测工程运行情况,发现重大问题,立即组 织抢修,并向上级报告; (二)负责工程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 (三)执行上级批准的供水调度计划,适时、合理供水; (四)制定防汛方案,做好防汛工作; (五)依法收缴工程水费; (六)管理、利用库区资源; (七)积累、整编工程管理和运用的资料,建立档案。 第六条 水库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管理范围。上游及两侧为设计洪水位外延二百米; 下游,中型水库坝脚外一百米至三百米,小(一)型水库坝脚 外不少于一百米,小(二)型水库坝脚外不少于五十米。管理 — 2 —范围由管理单位设立标志。 (二)保护范围。上游为管理范围外延一公里至二公里, 两侧为山脊线以下。 第七条 在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影响水库工程管理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埋坟、爆破、采石、开荒、毁林和坝上放牧 ; (三)毁坏工程设施及水文、通讯、照 明、电力、观测 等 设备; (四) 非专管人员 操作溢洪道、输水洞闸门以及 其他专用 设备。 第八条 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对所属的水 面、土地和旅游等 资源实行 承包经营的,必须明确承包者的责任和 义务,完善承 包合同,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备案。 第九条 在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 兴建工矿企业、旅游景点 以及爆破、采石、 森林主伐等活动,需征得水库工程管理单位 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 意,并要采取防止水土 流失和污染水质 的有效 措施。 第十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库工程 每年进 行一次全 面检查和安全 鉴定。对 未达到设计标准或 者有质量缺 陷的水库工程,应当编制 除险加固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 要纳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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