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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保护条例 (2003年10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以下简称植物 园)的保护,充分发挥其科研、科普、教育、示范基地作用 及调节城市生态环境和休闲观赏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植物园位于哈尔滨市动力区 , 总面积 136 公 顷,其范围以国家批准的建园规划为准。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与植物园有关活动的,应 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植物园行政主管部门。 植物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 策,编制植物园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 1实施;   (二)保护植物园植物资源、设施及其生态环境,开展 森林防火和病虫鼠害的防治工作;   (三)搜集、保存珍稀森林植物物种和种质资源,引入 和繁育优良苗木、花卉;   (四)组织和开展林业科学研究、生态环境监测及林业 科学知识和森林生态功能宣传教育,开展森林生态旅游,为 社会科研、教学、参观、考察提供服务;   (五)对破坏植物园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 植物园的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省人民政府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植物园所在地的市、区人民政府对植物园负有 保护责任,在植物园的保护和建设方面应当给予扶持。   植物园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所在地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制 定的有关社会事务管理等规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植物园的义务,对违 反本条例的行为有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鼓励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合资、合作、捐赠、认 养等形 式,参与植物园的保护以及与植物园发展规划 相一致 的建设。   对植物园保护、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 做出显著成绩的 2单位和个人, 由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 彰奖励。   第八条 编制和调 整植物园建设发展规划应当本 着保护 第一、引繁并 重、布局合理、 长短结合、持 续发展的 原则。   经批准的植物园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 植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植物园内植物及 时进行 记录管理,建 立栽培及资源管理 档案。   第十条 植物园应当开展本省及 东北地区野生珍稀 濒危 植物迁地保护工作,引种、 驯化和培育与当地生态环境 相适 应的温带、寒温带优良植物 品种,提 高科研、科普、旅游、 观赏价值。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减少植物园面积 或者改 变林地用 途。   不得在植物园内 新建城市公用设施。 已建的城市公用设 施需要维修、改造时,有关单位应当事 先向植物园管理机构 提出申请,经与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协商一致,到有关主管 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对 因施工毁坏的植 被和设 施,应当依法 赔偿。   植物园内 不得建设与植物园建设发展规划 不一致的建筑 物和设施, 已经建设的,应当 拆除。   第十二条 在植物园内 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 习和拍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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