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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 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 —— 1 ——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 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 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 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类鉴定。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依法经省司 法行政部门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司法 鉴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推动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的建 立和完善,培养专业人才,健全保障机制,促进司法鉴定工作 有序开展。 第五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司 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鉴定类别目录的 公告,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设区的市、自治 州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侦查机关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向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 管理,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 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质监、物价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 2 ——第六条 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 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技术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 制度。 司法鉴定协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 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 安等机关建立司法鉴定工作联系制度。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九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 化结构、满足需要、有序发展的原则,依法审核登记司法鉴定 机构。 第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 具备下 列条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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