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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淮南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 的决议 (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学前教育 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南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 (2011年10月26日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前教育管理,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健康-237-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 《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学前教育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 第三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 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智、德、 美全面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新农村 建设规划,统筹教育教学资源,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住宅小区配套的学前教育机构由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学前教育 机构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的民办教育机构。 第六条学前教育实行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以县(区)为主,分级管理 的体制。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学前教 育的规划建设、布局调整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并配备专职行政管 理和教研人员,负责学前教育的日常管理与指导。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 做好学前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办学前教育资产管理制度,合理 利用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并确保其安全。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238-第八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育、教育及其他人员。 第九条学前教育机构的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办学地点安全,采光、通风条件良好,环境适宜; (二)房屋、厨房及其配套设施符合房屋安全、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标准; (三)有符合学前教育设施建设标准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盥洗室、保健室、 办公用房和厨房;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标准和学龄前儿童年龄特点的户外活动场地、 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及器械; (五)有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学龄前儿童年龄特点的桌椅、床、玩具、教具、 图书、乐器、玩具柜(架)及保证学龄前儿童学习、生活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有隔离室、浴室、教职工值班室。 第十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 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举办条件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予 以登记注册,对符合举办条件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县(区)民 政部门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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