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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那兰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2010年1月14日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云 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 准) 第一条 为加强那兰水库(以下简称水库)的保护管理, 确保水库安全,发挥水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水库是以发电为主的水电枢纽工程。水库的保护 管理坚持保障发电、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统筹兼顾、综合防 治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第三条 水库保护管理范围分为管理区和保护区。 管理区:水库黄海高程 428米以内的区域。 保护区:管理区以外,水库大坝至藤条江与茨通坝河交汇 处,水库两岸面山黄海高程 478米以内的区域。藤条江与茨通 坝河交汇处以上的干、支流两岸面山黄海高程 458米以内的区 —— 1 ——域。 保护管理范围界线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立界桩、 标示,予以公告。 第四条 在水库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的义务,对破坏水库工程设 施、污染水体等违法行为都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 库的保护管理,支持水库电站的正常营运。电站权属单位应当 协助做好水库的保护管理工作,并提供水库的保护管理费用。 自治县的水利、农业、林业、交通运输、环保、公安等行 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库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水库保护区水土保持规 划,扶持当地群众退耕还林,发展以经济林为主的林产业。 电站权属单位应当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帮助水库保护区内 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库周边村寨垃圾处理 设施建设,防治库区污染。 第八条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库内航道、设 置航标,定期检验船舶,并对营运业主和船员开展安全生产培 训。 —— 2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那兰水库管理局,隶属于自 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本条例 ; (二)协助实施水库防 洪调度规程和防 汛应急预案; (三)协助做好库区内航运、水产 养殖、水质保护、水土 保持和 旅游开发等工作 ; (四)负责水库的保护管理 ; (五)协助调处水库内 因航运、 养殖等引起的纠纷; (六)行 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 罚权。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 鼓励开发利用水库 资源。在保护 管理范围内 从事航运、水产 养殖、兴建旅游服务设施 或者架设 索道、电线,设置 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的,有关部门 在审批许可时,应当 征求水库保护管理局的 意见。 第十一条 保护区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 向流入水库的 沟河倾倒生产生活垃圾、 排放有毒有 害物质; (二)移动或者损毁界桩、告示 牌、水文观测等设施 ; (三) 盗伐、滥伐林木; (四)放火烧荒、毁坏植被; (五)采砂、采石、采矿。 第十二条 管理区内 禁止下列行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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