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199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依法保障城市少数民族 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少数民族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 第三条 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 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少数民族公民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 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城市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国家机 关控告和申诉;对少数民族公民提出的控告和申诉,有关国家 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 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的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 1 ——区域内的民族工作。 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的办事处,应当配备相应的民族工作 干部;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直接为少数民 族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负责民族事务。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民族工作的财政预 算,保障民族工作需要。 城市民族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爱国主义和民族 团结的宣传、教育工作。 新闻报道、文艺创作、音像摄制、出版、广告等活动,应 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不得歧视、 侮辱少数民族。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 人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配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 族干部,并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第十条 国家机关录用、招用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 招用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对下岗的少数民族职工,应当优 先安排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 —— 2 ——先安排其上岗;鼓励并帮助他们多渠道 再就业。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 中级以上职 称的专业技术人 员到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 贫困地区工作。到民族 贫困地区开展 科教扶贫的,除保留城市户口,享受有关优 惠待遇外,原单位 应在住房、工资、晋级等方面给予照顾;在民族 贫困地区进行 科技成果转化的,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 给予优先立 项,并 在资金安排、 贷款和利益分配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十三条 经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认定,符合 下列条件 之一的企业, 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 请 贷款贴息。 (一)民族 贸易企业、民族用 品定点生产企业和以少数民 族为主要服务对 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 营的企业; (二)少数民族公民 投资额占投资总额 30%以上的企业; (三)少数民族职工 占企业职工 总数20%以上的企业。 第十四条 本条例第 十三条所列企业接收的大、 中专毕业 生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办理 落户手续时,各 自治州、市 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 署的户籍管理部门 可根据国家 户政管理 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 给予相应的优 惠。 第十五条 到城市开办企业、 从事个体经营或劳务活动的 少数民族公民,应服 从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有关部 门在场地使用、办理 证照、暂住户口等方面应给予优先安排和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6:32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