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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石屏豆制品产业发展条例 (2014年1月13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27日云南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发展和保护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屏豆制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原产地 域产品质量和品牌特色,促进石屏豆制品产业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1 ——等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 石屏豆制品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石屏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石屏豆制品生产经营及 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石屏豆制品,是指在石屏县行政区域 内,以大豆为主要原料、采用独特传统工艺生产加工,在国家 批准的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 品保护范围内的系列产品。 第四条 石屏豆制品产业发展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扶持、 品质保障、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石屏豆制品产业发展 工作的领导,采取保障措施,加快石屏豆制品产业发展。 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石屏豆制品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石屏豆制品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 第六条 石屏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豆制品 产业发展管理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编制石屏豆制品产业发展规划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 (二)协调石屏豆制品质量管理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修订石屏豆制品行业技术标 准; —— 2 ——(四)指导石屏豆制品产品开发、技术推广、技能培训、 市场培育; (五)建立石屏豆制品生产经营信息库,及时发布豆制品 产销信息,提供咨询和相关服务。 石屏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豆制品产 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发展和保护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石屏 豆制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对石屏豆制品企 业在基础设施、科技研发、生产经营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石屏县人民政府鼓励金融机构 开发、创新适合石屏豆制品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 信贷投入。 第九条 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石屏豆制品产业 园区建 设,鼓励和 支持石屏豆制品生产企业进入产业 园区聚集发展。 在县城区域内新建的石屏豆制品加工项目,应当进入石屏 豆制品产业 园区。 第十条 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 重视石屏豆制品科技研 究与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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