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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献 血 法 》 办 法 (2003年4月2日 陕 西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 第 一 条 为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献 血 法 》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献 血 、 采 血 、 供 血 、 用 血 及 其 管 理 活 动 。 第 三 条 本 省 实 行 无 偿 献 血 制 度 。 提 倡 十 八 周 岁 至 五 十 五 周 岁 的 健 康 公 民 自 愿 献 血 。 鼓 励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 现 役 军 人 和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率 先 献 血 。 第 四 条 本 省 献 血 工 作 遵 循 政 府 推 动 、 公 民 自 愿 、 统 一 管 理 、 确 保 安 全 的 原 则 。 本 省 实 行 统 一 规 划 设 置 血 站 、 统 一 管 理 采 供 血 、 统 一 管 理 临 床 用 血 。 第 五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献 血 工 作 的 领 导 , 组 织 、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做 好 献 血 工 作 。 第 六 条 县 级 — 1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管 理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献 血 工 作 , 组 织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献 血 法 》 和 本 办 法 。 县 级 以 上 财 政 、 价 格 、 教 育 、 公 安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 文 化 、 建 设 等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的 职 责 共 同 做 好 献 血 工 作 。 — 2 —各 级 红 十 字 会 应 当 积 极 参 与 、 推 动 献 血 工 作 。 第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和 广 播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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