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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1995年4月5日西盟佤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的林业,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 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经济 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营造水源林、用材林、经济 林、薪炭林,管好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建立林业和林副产品 基地。 第三条 自治县林业局是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 门,依法行使本辖区内的林业管理和监督职能。 乡(镇)林业站,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接受自治县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 1 ——村公所(办事处)设立护林员(林业助理员)。 第四条 自治县积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凡居住在本 辖区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植树不得少于 5 株。不履行义务者,由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绿化费。 每年6月6日至6月12日定为自治县“植树周”。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经 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发展林业。 第六条 凡经过林业三定核权发证划定的山林界线,不得 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变 更手续。 第七条 在土地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国有、集体荒山使用 权可以有偿出让。 承包人经营的责任山, 2年内没有营造林木的由集体收回 有偿出让。 已经营造林木的自留山、责任山,经营者和承包人因搬 迁、死亡或转为非 农业人口的,自留山的使用权 允许转让,责 任山由集体收回并处理好 与承包人的经济关 系。 第八条 列为自治县发展经济林木规划 范围内农户承包的 集体土地,在 协调处理好 各种关系的前提下,采取 多种形式开 展规模经营。 严禁毁林开荒, 陡坡耕地应逐步退耕还林。 —— 2 ——鼓励轮歇地的承包 户联合连片营造林木。 轮歇地恢复为林地的,不 再作为轮歇地耕种,林木收益 归 经营者所有。 第九条 自治县建立 健全县、乡(镇)、村公所(办事 处)三 级护林防 火组织机构,划定护林防 火责任区,建立 奖惩 责任制。 每年12月1日至翌年6月10日为森林防 火期。每年3月1 日至5月30日为森林防 火戒严期。 第十条 勐梭龙潭、城子水库为县级自然保护区, 四至界 线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 告,设置永久性标志;自然保护 区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 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对中幼林的抚育和管理, 禁止在封山育林 区内放牧和其它毁坏林木的活动。 第十二条 对下列范围的林木, 只准进行抚育和更 新性质 的采伐: (一)水源 涵养林; (二)新厂河、库杏河、勐梭河、南亢河两岸50米以内 的林木。南 锡河和南卡江靠中方一 侧100米以内的林木; (三) 新厂河电站和库杏河电站大沟两侧50米以内的林 木; (四)中小型水库周围山脊以内或者 平地100米以内的林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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