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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规定 (1996年8月3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31日起施 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 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省人民政府和省会 所在地的市及有政府规章制定权的较大市的政府规章设定罚 款的限额作如下规定 :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 1000 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 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 5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 5万元,没 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 2万元。   规章中确需超过上述限额的罚款,应当报经省人大常委 会批准。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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