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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 (2013年4月1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30日云南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 态环境,发挥草原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迪庆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 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 设、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草原包括高寒草甸、灌丛草甸、林间草甸、沼 泽草甸、疏林草场、山地灌丛草场、草山草坡、人工草场和退 耕还草草场等。 第三条 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县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草原管理工作,将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草原生态补偿机制,并将草原保 —— 1 ——护和建设、草原执法、草原监测、草原调查普查经费及草原管 护员的管护补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草原的统一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 作,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草原管理员,负责草原管理的具体工 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草原管护员,协助做好草原管理的相 关工作。 第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林 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森林公安、卫生、水务、工商、住 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民政、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草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草原管理机构,隶属于 同级农牧主管部门,负责草原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 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负责草原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的监督检查; (三)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草原征收、征用、使用的具 体事项; (四)负责草原的调查、普查、登记,建立草原档案,核 —— 2 ——定草原载畜量; (五)按规定权限审批在草原上取土、挖砂、采石、挖草 皮、挖草煤、采集野生 植物、采集牧草 种子、烧砖瓦、开发旅 游项目等事项;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草原 防火和科研工作; (七)负责 对草原鼠虫病害及草原有 害生物的监测和 防治 工作;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牧草 种子的检验、检疫工作; (九)征收草原 植被恢复费、管理草原建设资 金; (十)行使本条例 赋予的行政 处罚权。 第七条 州、县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 编制本行政区 域内的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 总体规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 的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 计划及措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草原的 义务,对破坏草 原的违法行为有制 止、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第九条 草原属于国 家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 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 他形式非法转 让草原。 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 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 单位、集体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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