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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2006年2月21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控制人口增长, 提高人口素质,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进入、离开本州或者在本州内异地 从业、居住、生活的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工作,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 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 主。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通报联系制 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 —— 1 ——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工商、税务、教 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物业管理、中 介机构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工作。 第五条 州、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置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配备流动人口计划 生育专(兼)职管理员。 流动人口较多的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配 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 第六条 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护。 第七条 州、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通 报联系制度,印制、发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通报表》 (以下简称《通报表》); —— 2 ——(三)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落实避孕 节育措施,并为其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等生殖健康服务; (四)监督、检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 育证明》)的办理、查验和复验工作; (五)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思 想、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六)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 处罚权。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办理、查验和复验《婚育证明》, 填报《流动人口 避孕节育情况报 告单》(以下简称《报 告单》),建 立和完善 育龄流动人口管理 档案; (三) 核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生育证》,办理《流动人 口生育联系 卡》(以下简称《联系 卡》); (四)与育龄流动人口、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和 向流动人 口提供 出租房的房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做好日常检查工作; (五)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等生殖健康服务; (六) 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会治安、 房屋出租、物 业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管理工作,实行 综合管理; (七)落实计划生育 奖励和优惠政策;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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