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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2006年7月26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9日吉林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权属管理 ,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 , 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 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 ,是指房屋权属登记机关 (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房屋所有权 、 他项权利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屋权利进行核准 、记载、公 示的行为 。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范围内的房 屋权属登记 ;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2—房屋权属登记 。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县 (市)房屋权属登记进行监督指 导。 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 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 第六条 登记机关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房屋权属登记信 息系统,公布相关信息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按照权属范围以幢 、套(间)以及有 权属界线的部分为基本单位进行 。 第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初始登记 、转移登记 、变更登 记、他项权利登记 、注销登记以及其他登记 。 第九条 房屋权利的取得 、转移、变更及灭失等 ,权利人应 当依法申请登记 。 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初始登记实行自愿的原则 。 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一般由权利人提出申请 ,经登记机关 受理、核准后,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公告的 ,应当办理公告 。—3—第十一条 共有房屋的权属登记 ,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 第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房屋 权属登记的 ,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 。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关系的 合法有效证明 。 第十三条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权利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 理。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 ,委托书应当公证或者认证 。 委托代理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 ,受委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人和 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 第十四条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自然人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 身份证明 ,并且使用身份证件所载姓名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 交证明文件 ,并且使用其依法登记的名称 。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 ,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 权属登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资料 。申请登记的资料来自境外的 , 应当依法提交经过公证或者认证的原件和中文翻译件 。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证件 、资料等的真实性 、有效性、合法 性负责。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至登记的期限为 :注销登记不 得超过7个工作日 ,初始登记 、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 、他项权利 登记以及其他登记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但公告、材料补正期 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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