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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条例 (2010年11月23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25日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执法措施 第三章 执法协作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 水平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1—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是指市、 区(县)人民 政府依法设立的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相关行 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的行为。 第三条 市、区(县)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 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职责 分工,依法查处发生在本辖区范围内的行政违法行为,并对其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规划、 市政市容、 园林、 公安、 建设、 环保、 工商等相关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经国务院或者自治 区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 自治区人民政府 批复确定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 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 循合法、 公正、 公开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 法,文明执法,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行政综合 执法保障机制。 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 —2— 政预算。 第二章 执法措施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 务知识培训并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 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按规定着装, 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 查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可以行 使以下职权: (一)询问案件当事人、 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或者调查笔 录; (二)进入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收集 违法证据,制止违法行为; (三)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勘验、 拍摄现场照片、 录 音录像, 制作检查笔录; (五)对违法行为采用录音、 录(摄)像方 式,进行现场取 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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