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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草原生态保护条例 (2006年4月11日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7日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防止草原生态 退化,发展现代畜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和布 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 用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条例。 属于跨行政区域使用的本县的草原,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 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自治县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 合理利用的方针,以提高畜牧业产业化水平、发展现代畜牧业为 重点,采取综合措施,大力发展农区畜牧业和城郊畜牧业,改造 传统畜牧业,促进畜牧业效益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草原的可持2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的领导 , 将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 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在财政上予以扶持。 第五条 自治县根据草原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实行草畜平衡、 禁牧、休牧、轮牧制度,积极推行舍饲圈养、围栏封育和牧民定 居,对退化、沙化、水土流失和鼠、虫害严重的草原采取综合治 理措施,恢复植被,改善草原生态功能。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新良种高产牧草基地,实行人工牧草产 业化;鼓励承包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清除毒害草、治虫灭 鼠、围栏封育、引水灌溉等措施培育草原; 鼓励水土条件较好的 乡(镇、场)牧民优先实现标准化定居。对水土条件差的乡(镇 、 场),有计划地采取异地搬迁方式实现牧民标准化定居。 第六条 本条例 由自治县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实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 主管部门和水利、国土 资源、环保、 林业、交通、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 同做好草原生态保 护的有关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 主管部门所属的草原 监理机构依照 其职责负责草原生态保护的有关 具体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基 础设施3建设,围 绕传统畜牧业 向现代畜牧业转变, 做好以草原保护和改 良体系、家畜 品种改良 繁育体系、动物疫病防疫体系、畜产 品安 全质量检测体系等为主的市场化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引导牧民采 用科学的生产经 营方式,并为 其提供良好的 服务。 第八条 自治县草原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草地资源及生态 监测体系,适时掌握和发布有关草原植被生长、利用和退化等 信 息,为制定草原生态保护措施提 供科学依据。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原生 态保护的 宣传教育,普及草原生态保护 知识,支持、鼓励和引导 草原承包 者开展人工种草, 储备饲草饲 料,推行舍养育 肥,改良 牲畜品种,加 快畜群周转,减轻草原压力,改变传统生产经 营方 式,提高畜牧业综合效益。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 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和自 治区制定的 不同草原类型具体载畜量标准,结合 四季草原产草 量 和草原承包经 营者的实际情况制定 四季草原载畜量标准。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草原 载畜量 标准应当 充分听取草原使用 者或承包经 营者的意见,组织专家进 行论证,确保草原 载畜量标准核定工作的科学 性、合理 性。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草原生态保 护建设的实际 需要,可以 与草原承包经 营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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