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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1995年1月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年8 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的决定》修正 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 订。)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地区行政公署 、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工作的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 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和田 、 喀什、阿克苏、吐鲁番、哈密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塔城、 阿勒泰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 。 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受派出机关领导,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每年至少一次。 第三条 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 秘书长一人,委员 11至15人组成。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 委员由派出机关任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不得担任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四条 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 体领导。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由主 任召集,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 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重要问题由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按照派出机关的授权,在本行 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地区分院对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地区的遵守和执行情况,重要情况向 派出机关报告;(二)审查和批准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 预算和决算;根据地区行政公署的建议,决定对本地行政区域 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三)听取、审议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 决定;接待、处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检查、督 促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了解本地区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法官、检 察官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对本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地区分院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 , 并向派出机关报告;对本地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并向派 出机关报告; (五)按照派出机关准备审议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征求 在本地区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向 派出机关报告; (六)联系在本地区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 开展活动,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为代表执行职务提 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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