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红十字会法》办法 (1998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自治 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 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 资格,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县级以上红 十字会是独立设置的社会团体。 自治区全区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第四条 承认并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热心红十字会事 业并缴纳会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 。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集体参加红十字会的,为团 体会员。红十字会可以吸收自愿为红十字会工作的各界人士为志愿 工作者,协助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县级以 上红十字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红十字会的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的工作,为其开 展工作提供条件,并对其业务活动进行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 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民主选举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提 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的理事会可以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 长。 第八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红十字会法和本办法; (二)开展救灾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参 与组织救助,并向上一级红十字会及时报告情况; (三)组织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普及现场自救知识; (四)与教育部门配合,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五)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 (六)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托事宜; (七)依法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救助和服务活动。第九条 红十字标志的使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红十字会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可以从事募 捐工作,募捐活动由自治区红十字会统一组织并实施管理,所 得款物应当用于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的经费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红十字会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第十二条 经国家和自治区主管部门 批准,自治区红十字 会可以用募捐所得资 金,建立红十字基金。 基金使用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自治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按照国 家规定和本行政 区域卫生医疗发展规划,开办红十字会医院、诊所、急救中心 (站),从事人道主义 医疗救护工作。 第十四条 对红十字会接受的境外捐赠,海关、商检、检 疫、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予优先 办理有关手续。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6:25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