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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 投资环境保障 条例 (2004年11月1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 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务信息公开 第三章 行政执法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审批办证 第三节 行政检查 第四节 行政收费 第五节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 第四章 司法保障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投资环境,维护投资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 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障投资环境,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 关依法行政、 公正司法,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公开透明、 便捷高 效的服务,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投资环境。 第三条 本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本条例。 法律、 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的组织适用本条例。 本条第一款所称行政机关,包括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 出机关、 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在本市实施行政管理 工作的垂直管理部门。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 应当遵循依法、 公开、 公平、 公正、 便民、 诚信、 廉洁、 高效的原则 。 第二章 政务信息公开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其依法管理的经济发展信息以及与 投资事项有关的信息向社会公开。 —2—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完整和及时的 原则。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 施。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八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府预算; (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规划及其有关重要事项 ; (五)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六)招商引资推介项目和重大经济贸易活动信息; (七)政府采购信息和基本建设项目招标信息; (八)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 (九)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及其内容、 依据、 条件、 数量、程序、 期限、被许可人的权利; (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其依据、 标准、 程序以及 有关减免的规定; (十一) 举报投诉方式、方法以及受理机关; (十二)其他 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政务信息采 取以下方 式公开: (一)政府 网站; (二)政府 专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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