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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 决定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 (1997年5月30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11月3 0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厦门市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 等四 件法规 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证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 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决定权,遵循宪法的规定及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   (一)贯彻实施宪法、 法律、 法规以及全国、 本省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的事项 ;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修定方案;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及主要指 — 1 —标的调整方案;   (四)市本级预算的调整和市本级预算超收部份的支出超 过原批准的支出预算百分之三的,以及市本级决算;   (五)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方案、修订方案;   (六)社会主义法制宣传规划和依法治市规划;   (七)人口、 土地、 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中、 长期规划;   (八)教育、 科学、 文化、 卫生、 民政等事业的中、 长期发展 规划;   (九)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事项;   (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 决定而报请决定的重大问题;   (十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 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一)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的总 体规划;   (二)市各辖区及投资区的城市分区规划;   (三)市政府改革、变更其组成部门的方案;   (四)市政府派出的行政机关及有关区一级行政区域的设 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方案; — 2 —  (五)有关经济体制和涉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重大改革 方案;   (六)关系本市国计民生的大型建设项目;   (七)市产业发展规划方案;   (八)纳入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及使用情况;   (九)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十)依法治市规划的年度实施方案;   (十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 举或市人大常委会 任命的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 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 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 者政治上 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事件的 处理情况;   (十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 程序, 按照 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进行。   第五条 对本规定第二条 所列的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 必须在二个月内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六条 对本规定第三条 所列重大事项的报告,市人大常 委会主 任会议应当 在一个月内按照下列方 式之一处理:   (一) 将该项报告 书面提交常委会会议;   (二)建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 程,听取有关机关作 该项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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