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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 (修订) (2014年10月29日唐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3月26日河北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防震减灾 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 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等防震减灾活 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防震减灾工 作。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 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 震减灾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教育、   — 1 —科技、卫生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按照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 政预算,并视经济发展情况逐年调整。 第五条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 体系建设。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地 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地震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宣传网 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 确定专职或者兼职 防震减 灾助理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和其他基层单位应当建立防震减 灾联络员队伍。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地震监测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 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市、 县 (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抗震救灾指挥 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   — 2 —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阻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第八条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 有关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科技成果运用,逐步提高防 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经费投入,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 平。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给 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 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 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 临 震预测 方案,健全和完善震情 跟踪会商制度和地震 前兆信息传 递网络。对 可能发生地震的地 点、时间和震级加强预测,并及 时将有关情况报 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级地震 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 台网规划,报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地震监测 台网规划 需要变更的,应当 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投 资建设具备综合地震监 测台站的地震监测 台网,并 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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