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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1994年8月1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8月22日济南市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2002年9月28 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 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持泉城特色,促进 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土保持〉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 设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 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 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 谁开发建设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定 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的水土保持工作 。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   计划、规划、农业、林业、环保、城管、国土资源等有关 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   乡(镇)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 失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 报。   第七条 下列区域为本市的重点防治区 :   (一)南部山区、丘陵区和浪溪河、玉带河的中上游; —   (二)沿黄风沙区;   (三)风景名胜区。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重点防 治区,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重 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制定具体防治方 案,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 公告。   第八条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 来源:   (一)农田水利经费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二)水资源 费的百分之五;   (三)依法收缴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四)其他可用于水土保持的资金。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主 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及动态监 测, 水土资源调查评价,水土保持规划、管理、 宣传教育、新技术 推广、专业人员培训等,专款专用,并 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 门的监督。   第九条 在山区、丘陵区治理水土流失,应当 以天然沟壑 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实行山水田林路全面规 划,综合治理。通过 封山育林、植树造林、兴修水利、修建梯 田等措施,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 系。   第十条 在沿黄风沙区治理风沙 危害,应当坚持沟、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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