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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1998年8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11月27日内 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批准 根据200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 《呼和浩特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的决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2年3月31日内 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关于批准 《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路路产管理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 安全、 畅 通,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和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干线公路、 自治区干线公路、 县级公路、 乡级公路(以下简称国道、 省道、 县道、 乡道)的路 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为保护公路、 公路用地、 公路设 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所进行的行政 管理。 第四条 市、旗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 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路政 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国道、省道 和县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的路政管理,并接受上级路政 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经营性公路的路政管理由路政管理机构或者派出机构行使 。 城建、 土地、 公安、 水利、 工商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公路 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旗县路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2(二)保护、管理公路路产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三)负责交通标志、标线、绿化的设置与管理; (四)保持路况良好,组织排除突发的路段险况; (五)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六)审批从公路地面、 上空、 地下穿(跨)越公路的设施 建设事宜; (七)查处各种侵占、破坏、污染公路路产等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 得侵占和破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违法设卡、 收费、 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 公路路产管理 第七条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 围内禁止下 列行为: (一) 打谷晒粮、堆放杂物、 排放污水、 积肥制坯、放养牲 畜、种植农作物的; (二) 倾倒渣土、垃圾的; (三)车辆 装载的货物触地行驶、漏、撒、 污染及其他 损坏 路面的; (四)在公路 试刹车的; (五)占道经营维修、 摆摊设点、乱停乱放车辆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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