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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 16件涉及行政许可 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4年7月27 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安服务组织的设立和保安人员的招聘 第三章 保安服务组织及保安人员的职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人员的管理,提 高保安服务质量,促进保安服务业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保安服务组织,招用、聘 用保安人员和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分为下列两类: (一)社会保安服务组织:指经公安机关批准,依法向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社会提供守护、押运等治安防范 有偿服务的企业。 (二)内部保安服务组织:指经公安机关批准,由企业、 事业单位设立,从事内部守护、押运等治安防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保安人员,是指被社会保安服务组织或者设 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从事保安服务的 人员。 第四条 从事保安服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保安服务业的行业主管机关。各级公 —— 2 ——安机关对管辖区域内的保安服务组织及其保安人员实施监督管 理和业务指导。 工商、税务、劳动、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配 合公安机关加强对社会保安服务组织的管理。 第二章 保安服务组织的设立和保安人员的招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可以根据需要 设立社会保安服务组织。 星级宾馆饭店、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开发 区的管理机构和其他确需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企业、事业 单位,可以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 未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需使用保安人员的,应 当向社会保安服务组织聘用。 第七条 设立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保安服务组织的负责人熟悉保安业务,具有相应的 法律知识; (二)有公安机关认可的社会保安服务组织章程或者内部 保安服务组织的管理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公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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