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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010年12月24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1年4月1日内蒙古 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批准 根据2014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 《包头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的决议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 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五章 城市道路空间管理 第六章 城市桥涵管理 第七章 城市排水管理 第八章 城市照明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1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 ,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 建设、 养护、 维修 、 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空间、 城市桥 涵、城市排水、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其他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执行。 第三条 市政设施管理遵循统一规划、 配套建设、 加强养护、 确保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 市、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市政设施事业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政设施建设、 养护、 维修、 运行 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市政设施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市 政设施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按照市、区 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区外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2(以下简称旗县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 政设施管理工作,业务受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 定,负责其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 规划、 财政、 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 公安、 交通 运输、 工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 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供水、 供热、 供电、 燃气、 绿化、 环卫、 交通安全、 公交场站、 河道、 防洪、 人防、 通信、 有线电视等相关设施的主管部门和单 位应当配合做好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政设施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听取和尊重公众意见。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市政设施和 城市道路地下设施管理信息档案系统,及时更新管理信息,实 现资源共享。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进 行监督、劝阻和举 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编制市政设施 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以及政 府投资建设市政设施,应当 从生产、生活、 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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