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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1年3月9日青龙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1年3月 23日青龙满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修正 根据2011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青龙满族自治 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 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镇,系指自治县县城、建制镇、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 第三条 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建设 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建设管 理工作。  — 1 —土地、环保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 作。 第四条 城镇建设必须科学规划,建设和管理并重,并与 自治县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 划和人口发展规划相协调,体现民族风格和现代特征。 第五条 县城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 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由镇、乡人民政 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 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 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 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报送审批县城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 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已经批准的县城、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 划,在实施中需要调整的,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2 —第六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其他建设必须符合城 镇总体规划。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总体规划作出的调整用 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第七条 城镇建设用地应当纳入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城镇建设年度用地指标报请省、市下达后,由自治县人民 政府批准使用。发展城镇坚持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通 过改造旧城区、建房向多层发展、土地整理、开发利用荒废地 等措施,解决城镇建设用地。 自治县人民政府控制城镇土地一级市场,并对其使用权进 行有偿交易。 第八条 城镇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的以外,实 行有偿使用。 第九条 城镇规划区内,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 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 第十条 城镇建设占用土地达到和超过农户责任田总量一 半的,可采取下列办法之一予以安置 : (一)根据本人意 愿全家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 (二)所占土地由 村民委员会用集体 预留机动地调剂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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