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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回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8年2月19日孟村回族自治县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4月3日河北省第九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11年3月4 日孟村回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修正 根据2011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 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县城规划,加强县城建设管理,保 障县城总体规划的贯彻实施,根据《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县城规划,进行建 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县城规划区,系指县城城区和县城建  — 1 —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 县城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县情,适应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依据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坚持科学布局、提高县 城整体功能,改善环境质量,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和人口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 县城建设管理应严格按照县城规划进行,体现民 族特点,遵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县城区域内的 各项市政设施应当加强维护,保证使用需要。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有关城 镇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承办县城的规划编 制、实施、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审查建设项目的选址;查处 城镇建设违法案件。 第七条 对在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县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县城规划管理的义务, 并有对违反县城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县城规划的编制、审批与实施  — 2 —第九条 县城规划的编制必须进行调查研究,科学预测和 技术、经济论证,确立县城在全县的中心地位,坚持县城综合 功能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十条 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县城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改变。县城总体规划确需进行局部调整的,经上一级人民政府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对县城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进行重大变 更时,须经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 批。 第十二条 县城规划一经批准,县人民政府应当 及时公 布,定期检查县城总体规划的分 步实施情 况,并向自治县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报告。 第三章 县城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坚持合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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