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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邮政条例 (2010年9月15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31日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业规划、建设、服务、 经营、管理、监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邮政普遍服务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保障邮政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对邮政普遍服 务依法给予支持。 对农村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邮政普遍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扶持。 第四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 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行 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民政、交通运输、进出口检验检 疫、海关、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与邮政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 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多种所有制的快递企业发展快递业务, 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 快递业务依法实行市场准入,公平竞争。 — 2 —第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 安全、方便的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省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方便用邮的原则编制全省邮政 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 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旅游区、 商业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同 时建设 配套的邮政服务网 点和邮筒(箱)、邮政 报刊亭等邮政 设施。 第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邮政普遍服务 标准 和城乡规划设 置邮政服务网 点、邮筒(箱)、邮政 报刊亭等邮政 设施。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应当根据需要设 置提供邮政普遍 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并为邮政企业 装卸、转运邮件或者邮政 车辆出入提供 必要的场所或者通 道。 高等院校、大型厂矿等单位应当为邮政企业提供 办理邮政 普遍服务业务的场所。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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