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2年1月17日长沙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2年3月13日湖南 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 准 根据1997年8月27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城 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7年9月 29日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7日长沙市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 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0 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绿地管理 — 1 —第四章 树木保护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长沙市市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 理。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 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把 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市市区内的绿化工 作;区人民政府园林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本辖区内的绿化 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做好本单位 的绿化工作,努力创建花园式单位。 第六条 市、区绿化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 树工作。 — 2 —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爱护绿化成果 和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按规 定安排好绿化用地。已规划的绿化用地,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应逐步达到人均 8平方米以上。 新区建设的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 30%;旧 区改建的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 25%。 新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 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 20%。旧区新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 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 25%,次干道不低于 15%;改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 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 10%。 新建的单位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高等院 校、科研机构、医疗单位不低于 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 工厂、宾馆、体育场(馆)不低于 30%。改建、扩建的单位未 经批准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化用地面积。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时,对未达到 绿化用地标准或擅自减少原有绿化用地面积的单位,不得发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6:22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