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01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5年1月 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巩固农村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促进社 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 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 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服务村民,有利于经济发 展、社会管理和民族团结的原则设立,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 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 1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 章程开展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 使职权,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 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自治区建立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和正常增长机 制。 村民委员会办公经费、村民委员会成员报酬、村务监督委 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组长岗位补贴、社会管理和服务支出等村 级组织运转经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3至7人单数 组成。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 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下属委员会,负责人民调解 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宗教事务、民政、教育、妇 女、青少年等工作。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 人口较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前款规 定的职责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2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 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 划; (三)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相互了解、相互包容、相互 欣赏、相互学习、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抵御民族分裂主义和 宗教极端思想渗透,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 展; (四)协助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社会治安,做好 反恐维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以及社会保障、义务教育、青少 年教育、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工作; (五)组织村民参加抢 险、救灾活动; (六)协助有关 部门对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等重点管控人 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 其他 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对村民委员会下列工作 给 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一)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理 财; (二)开展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 或者村集体承担 误工补贴的 聘用人员的民主 评议活动;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6:21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