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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1997年5月14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5年12月25日珠海 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珠海市授予 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鼓励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和其他市外 人士积极参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华 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可以授予“珠海 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投资数额大,经济效益 与社会效益显著的; (二)在本市促进科技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推动本市城乡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与节能减 - 1 -排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本市社会公益与慈善事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本市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 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促进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合作发展,与 台湾地区交流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建立对外友好关系、开展各 领域交流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珠海市荣誉市 民”称号: (一)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社会 影响的; (三)作为主要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有关规定,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劳 动纠纷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不得授予的情形。 第四条 本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每三年举办一次。 - 2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荣誉 市民推荐名单和拟 撤销名单的 初审,统筹协调涉及荣誉市民工 作的重大事 项。 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 由市外事、侨务、台务、科技、工 业、商务、安 监、税务、公安、环保、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等 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单 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 室设在市政府 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事务、荣誉市民的资 料管理与联络、 服务工作。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士,经其本人同 意 后,可以 由本市国 家机关、 企事业单 位、各民主 党派、人民 团 体、社会组织推荐为荣誉市民人 选;也可以由本人自荐为荣誉 市民人 选。 第七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按照下列程 序办理: (一)联席会议办公 室向社会发 布荣誉市民推荐公 告,公 告应当根据本规定 明确具体评选标准。 (二)推荐单 位或者自荐人填写《珠海市荣誉市民推荐 书》, 向市人民政府 确定的相关部门申报。 (三)联席会议对申报名单进行 初审,并将初审名单向社 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公 示期间有异议的, 自公示期 满三十日 内组织调查。 (四)市人民政府 审核初审名单, 确定荣誉市民 候选人名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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