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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 (1997年6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1年9月22 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关于修改 <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 >的决定》 修正 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单位和个人以及公 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 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有关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专利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 科学管理的原则。 — 1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 支持和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科技、公安、商务、广电、工商 、 新闻出版、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资助资金,用于扶 助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实施专利技术、开展 专利维权。 第七条 建立专利转化应用激励机制,促进专利技术转化 为现实生产力,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积极申请专利,提高专利的运用 水平,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公共信息 平台和重点行业产业专利数据库,提供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 服务,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开发和利用。发展和规范专利 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建立专利技术交易机构,推进专利技 术交易服务,加速专利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 专利工作进行指导,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培养专利 管理人员,鼓励企业事业位和其他组织制定专利战略,建立 — 2 —专利管理制 度。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 识的宣传和普及。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专利法律、法规等专利知识的宣 传。鼓励单位和个人支持和参与专利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 第二章 专利促进与保护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研究、开发、引进、购 买、申办专利技术、产品、设备等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按 照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和折旧、 摊销处理;符合税收 优惠条件的,鼓励 享受相应税收 优惠。 第十一条 政府 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 化等项目,应当 把获得专利权作为立 项、考核、验收的指 标 之一;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 项目,应当 把获得专利权 作为优先支持的条 件之一。 认定和考核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 型企业等,应当 将专利 权的拥有数量与质量作为重 要指标。 第十二条 以政府 财政资金安 排和设立的创业 风险投资资 金和创业 风险投资机构,应当 优先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 项目。 第十三条 政府 采购及其他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 采购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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