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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 例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25日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 修订 2014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和节约、保护、管理塔里木河流域 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确保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目标的实 现和流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塔里木河流域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塔里木河流域,包括塔里木河干流区 和源流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塔里木河流域主要源流管理范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相 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塔里木河流域内(以下简称流域内)从事水资— 2 —源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流域内水资 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行政区域 管理应当服从流域管理。 第五条 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的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 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全面规划、标本兼治、综合利用、科学保护、讲求 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二)源流与干流,上、中、下游、左岸与右岸、地表水 与地下水之间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三)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优先保障城乡居 民生活用水,合理配置生产、生态用水; (四)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厉行计划用 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有偿使用。 第六条 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严格执行用水总量控制 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能力红线的要求 , 实行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地表水和地 下水取用水总量,不得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取用水总量 控制指标。 地表水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已超过用水总量控制限额和规— 3 —划灌溉面积的区域,各州(地)、兵团师应当制定退地减水方 案及调整用水结构方案,责任到人,限期落实,由有关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 第七条 流域内经济发展应当根据水资源的承载能力,按 照以供定需的原则,进行经济结构调整。 流域内城市和工业发展要坚持节水优先、治污为本的原则 严格控制兴 建耗水量大和污 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保护生态环境 。 第八条 流域内 农业生产应当调整种 植业结构, 采用节水 栽培技术,实行节水灌溉, 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推行供水到 户,组织农民用水协会, 建立节水管理制度,发展节水 型农业。 第九条 未经国务 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流域内严 禁任何单位和个人 开垦荒地。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向非法开垦 的荒地供水、供 电。 流域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查处非法开垦荒地行为 的联动机制和动态 巡查制度, 将制止和查处非法开垦荒地的行 为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实行各 级人民政府行政 首 长负责制和责任 追究制。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 设立塔里木河流域水利委员会 (以下简称塔委会)。 塔委会下 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 是塔委会的执行机构 。 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塔管 局)是塔委 会的办事机构, 同时也是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派出的流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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