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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消防条例 (2000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0年11月30日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批准 根据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9 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成都市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0 年6月18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0年7月24日四川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 1 — 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 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 作网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 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2 —(一)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增 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二)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 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四)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纳入同 级财政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五)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督促本区域 内的单位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 、 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 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协调、配合火灾事故处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 查以及公众聚 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 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 点单位;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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