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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里藏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0年3月18日木里藏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3月13日四川省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6年3月11日木里藏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族区域自治法》和《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规定,结 合木里藏族自治县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 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木里藏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四川省凉山彝 族自治州管辖区域内木里县藏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 1 — 境内除藏族外还居住有汉族、彝族、蒙古族、苗族、纳西族 、 布依族、壮族、傈僳族、回族、白族等民族。 自治县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 自治县的区域界线如需变动,由上级国家机关与自治县的自 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设在乔瓦镇。 第三条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 定,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 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 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 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各项事业发展。 上级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县实 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 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自治机关加强对辖区内自然资源、历史文物、名胜古 迹和自然人文风景的保护,科学开发和利用各类资源,充分 发挥自治县自然资源丰富,历史文物、名胜古迹和自然人文 — 2 —风景的优势,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 文化生活水平。 第六条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 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 迫,禁 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 为。 自治县 坚持实施依法治国方 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 建 设,推进依法治县,保 障各民族 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 的权利, 教育公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自治县依法保 障未成年人、 老年人和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妇女享有男女平等、同 工同酬、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七条自治机关保 障县内各民族 公民都有使用和发展自 己的 语言文字的自由, 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八条自治机关保 障各民族 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任何 组织 或者个人不得强制 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 信仰宗教,不得歧视 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 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 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 宗教团体、宗教 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 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 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 育制度以及其他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和 公民合法权 益的活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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