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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 (2011年3 月15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4 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 准 根据2011年11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 2月8日黑 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等7 部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 年4月28日 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通过、2014年6 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 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水资源,提 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促进经济、 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1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 督管理。 第三条 节约用水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总量 控制、科学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负责全市节约 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 工作。 市和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节约用水 的日常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 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节约用水科学技术 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行节约用水措 施,提高节约用水管理水平。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坚 持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活动,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有对违反本条 例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的权利。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向投诉、举报 人反馈处理结果。 — 2 —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一)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 设备、工艺等有突出贡献的; (二)实施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有显著效果的; (三)在再生水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对严重浪费水资源和私自取水等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 属实的; (五)在节约用水方面做出其他突出成绩的。 表彰、奖励的具体办法,由 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保 护规划、节约用水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市年度 用水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 计划。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县(市)节约用水规划, 会同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县(市)年度用水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 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纳入市节约用水规 划和市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条 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用水实行计划与定额 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实行计划和定额用水管理的单位范围,由市和县(市)水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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