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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1年10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5月2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3年1月5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3年4月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三章水资源保护 第四章取水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资源管理纳人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 第一章总则 立和完善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机 制,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 第五条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市水行政主管 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需要,根据《中 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开发、利 各自职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的相关工 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条 作。 例。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水资源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再 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意识, 生水。 并有权劝阻、举报违反水资源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水资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 第七条对在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 理开发、高效利用、全面节约、强化保护的原则,科 及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学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单位或者个人,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 表彰和奖励。 16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3.NO.2 强政策引导,加快推进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建设。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再生水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标准,分级分类使用。 再生水供水管网和设施覆盖范围内的园林绿 第八条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 化、道路清洗,应当使用再生水。 当会同规划、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建设、农业、林 河湖景观补充水,应当优先采用再生水。鼓 业和园林等行政部门,依据流域、区域规划和上一 励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广泛利用再生水。 级水资源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综合 规划和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 第三章水资源保护 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水资源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 第十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 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强水功能区生态水域、人工湿地和生态廊道建设, 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环 保护水生态系统,促进水生态自我修复,提高水体 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自然净化能力。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水 第十六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实 电开发规划、重大产业布局等,应当进行水资源论 施公益林建设,提高河、渠、湖、库等水域周边的植 证,并与区域和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被覆盖率,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 有关部门编制各项专业规划涉及水资源的, 境。 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依照水资源 应当按照水功能区水质要求和水环境容量,核定 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实施,坚持总量控制和计划 该水域纳污负荷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 用水,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科学配置农 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业、工业和生态用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该水域排污 控制开采地下水,推广利用再生水。 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监督执 第十一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以 行。 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为依据,建设各类水 第十八条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源工程,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应当依照分级管理权限,核定各类水利水电工程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法在本集 最小下泄流量,并监督执行。 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兴建 各类水利水电工程下泄流量不得低于最小下 蓄水池、山平塘、石河堰等小型水源工程,合理集 泄流量。 蓄利用雨水资源。 第十九条在河、渠、湖、库等水域从事养殖、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旅游、水上运动、餐饮等活动所产生的垃圾和废弃 第十二条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物,应当集中处置;产生的污水,应当收集处理,达 应当提高调蓄洪水的能力,发挥综合效益。 标后按规定排放。 第十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 不得降低水功能区水质类别和使用功能,不 用、推广集雨新技术,科学开发利用雨水资源。 得在水域周边填埋、堆放、存储固体废弃物和其他 第十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 污染物。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3.NO.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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