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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7月20 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关于修改 <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 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维护企业的合 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 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企业负担管理工作的领 导,加强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部门为本条例实施的主 — 1 — 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监察、审计、财政、物价、 计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规定要求企业提供 人力、物力和财力,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企业必须履行。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超出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 规定范围,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 第六条 凡涉及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 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规定为依据。任何单位不得 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 和范围之外,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和改变计费、收费方式。 第七条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当向企业说明 项目性质、标准及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依据,并使用由省 财政部门印制 (监制)的专用收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 纳。 企业对收取费用的项目性质、标准、依据等有异议的, 有权要求收费单位予以说明,也可以向收费单位的同级或上 — 2 —一级财政、物价部门查询。财政、物价部门应当自收到查询 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 罚款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并使用由 省财政部门印制 (监制)的专用罚款凭据。禁止任何单位在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之外,增设罚款项目、提高罚款标 准,扩大罚款范围。罚款 按执法机关行政隶属关系全部上交 同级财政,执法机关所需办案经费由财政部门核定拨付。 第九条 对企业进行检查,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 据。行政执法部门的例行检查由同级人民政府编制计划并组 织实施。实施检查的单位必须出示依据。禁止违法收取费用 或提取样品。 第十条 禁止下列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一)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资助、捐献财物用于办会、 办节等各种活动; (二)强制企业刊登广告和订购报刊、 杂志、书籍、音 像制品等; (三)强求企业出资编 写名录、年鉴、画册等图书资 料; (四)强求企业 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和 不必要的会议,并提供活动经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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