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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绿化条例 (1992年1月25日四川省第七 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关于 修改<四川省绿化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四川省绿 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绿化四川 ,改善自然生态环境 ,建设长江上游 生态屏障,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四川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绿化 ,是指对一切宜林、宜竹、宜草 、 — 1 —宜花的地段以及沙化土地因地制宜地种植树竹花草等 ,保护 和扩大土地的绿色植被。 第四条 绿化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类指导 、 各负其责、分期实施、限期绿化的方针 ,依靠科学技术 ,实 行分类经营,树竹、灌木、花草相结合 ,生态效益优先 ,兼 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 ,制 定阶段绿化目标 ,实行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 ,并严格进行目 标考核和奖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绿化委员会统一负责本行政区 域绿化工作,对各行各业各部门的绿化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 检查和督促。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林业、农业、畜牧业、水利、建设 (园林)、交通、教 育、铁路等有关主管部门 ,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绿化 工作。 第六条 每年春、秋两季为全省开展绿化活动的季节 ,各 地应当根据当地的自然气候条件适时开展绿化活动。 第七条 每个公民都应依法履行植树的义务 ,爱护树竹花 草,珍惜和保护绿化成果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 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人 民政府 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2 —第二章 绿化规划 第九条 农村、牧区宜林宜竹宜草的 荒山、荒坡、荒地、 荒滩、荒原、疏林地和 村旁、宅旁、水旁、路旁的空隙地, 坡度25度以上的 坡耕地,沙化土地,城市现有宜于绿化的土 地和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 用地,以及公路、铁路、 河 渠、堤坝沿线、库区周围应纳入绿化规划。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本 着生态优先、 突出重点、 因地制宜、因 害设防、合理 配置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绿化 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 绿化规划应 与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城市总 体规划和 村镇建设规划。林业、农牧业、水利、建设 (园 林)、交通、铁路等部 门在绿化委员会的指导 下,根据本地 区的绿化规划制定 专业绿化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 会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绿化规划制定 的本行政区绿化阶段目标 或任期目标,应经同级人民代表大 会或其常务委员会 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 布,认真组织实施, 严格考核。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应保持历史特征和自然 风貌,提倡立 体绿化和 家庭绿化,讲究绿化艺术。城市园林绿化 用地面积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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