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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8年10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8年11月28日湖南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 据2010年10月27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自 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燃气与燃气器具经营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五章 燃气安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确保燃气供应和 使用的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 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工程的规划、建 设,燃气的生产,燃气、燃气器具的销售、使用,以及燃气行 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确保安全、方便用户的 原则,对公用燃气事业实行扶持政策,鼓励新技术的开发和研 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 的燃气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接受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 导。 负责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和公安消防、技术监督、规划、 工商行政、价格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 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2 —第五条 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 规划、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燃气 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必须符合燃气发展规 划,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环 境保护等管理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 瓶装燃气供应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安全 要求,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建设监理,必须由持有相 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 范。 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 行招标投标。燃气工程建设所用设备、材料以及构配件必须符 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燃气工程的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八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投入使用。 第九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时,规划、 土地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安 排燃气工程建设用地。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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