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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 (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8月 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会议《关于修改 <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 >的决定》修 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献血、输血工作的管理,保证 医疗用血需 求,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四 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 一规划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负责对所 属部门及下级政府的献血工作进行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血站和医疗机构采 — 1 —供血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 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开展有关献血的宣传。 各级红十字会应积极参与公民献血的宣传动员工作,推 动公民献血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本条例规定做好本单位或本辖区 公民无偿献血的具体实施工作,组织和动员本单位或本辖区 的公民参加献血。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 参加献血。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按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献血与采血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献血规划和计划 , 并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单位。各单位应 组织本单位的职工按计划献血 ;无工作单位的居民、村民, 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按计划组织献血。 公民也可凭居民身份证直接向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 — 2 —的血站献血。有工作单位的计入其所在单位的年度献血计划 完成数内;无工作单位的计 入居住地的年度献血计划完成数 内。 第七条 鼓励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专院 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动员、组织机关工作人员每五年献血 一次。普通大专院校应当动员、组织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 。 第八条 血站在公民献血 前必须按国家规定的 标准免费进 行健康 检查,合格者方可献血。 第九条 公民献血每一次一 般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 400毫升。公民一次献血 400毫升的,按 两次献血计 算。 血站对同一献血者采血间 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条 无偿献血的公民, 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 的无偿献血证 书,有关单位可以 给予适当补贴。 公民献血 后,可休假3天,所在单位应 视为出勤。 第十一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 益性组织,负责采 集、提供 临床用血。血站建设和开展无偿献血的 费用由同级 政府核 拨。 第十二条 设立血站 必须经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家有 关规定 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采供血 许可证。 第十三条 血站及医务人员应 遵守采供血管理制度, 严格 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献血 检查标准和采血 操作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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