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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6年6月4,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2日四川省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3月31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四 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坚持把国家利 第一章总则 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各项 任务。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 第五条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的实际情况, 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甘孜藏族 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 自治州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特点,制定 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 本条例。 的发展。 第二条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 州),是四川省管辖区域内甘孜地区藏族人民实 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 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州的辖区为:康定县、泸定县、丹巴县、九 第六条自治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 龙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 自治机关坚持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 玉县、石渠县、色达县、雅江县、理塘县、巴塘县、乡 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州、依法行 城县、稻城县、得荣县。 政、依法管理;保障各民族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 自治州的州府设在康定。 法律规定的权利,教育公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自治州和州内各县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 自治机关应当保障州内各民族的合法权益, 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 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 第三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 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 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 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州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已的风俗习惯 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 的自由。 下设区、县的市一级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 第七条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 行使自治权。 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 第四条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 统一,维护各民族平等、团结,保证宪法和法律在 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公民 50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要员会公报 2006. NO.2 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 重、和睦相处。 若干专门委员会。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正常的宗 第一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自治州 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 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危害 例。 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或者社会公共秩序、损害 自治机关充分发扬民主,建立健全重大决策 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的听证制度。 自治州内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 第十二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 第八条自治机关应当不断提高民族整体素 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质,对州内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自治州人 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教育和以社会公德、职业道 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狂副主任若于人、秘 德和家庭美德为基本内容的公民道德教育,积极 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 开展文化、科技、纪律、法制教育,大力发展社会主 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藏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 义先进文化。坚持继承和发扬各民族的优良传 任。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中,应当有一定名额的藏族以外的其他民族公民。 第九条自治州的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王作需 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要,可设立办事工作机构。 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 第十三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 主专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 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 放,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 关。 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四 治,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 川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 明,继续巩固和发展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自力更 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 生,艰苦奋斗,在国家的关心扶持下,把自治州建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设成为团结文明、繁荣富强的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和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组成。 自治州州长、副州长由自治州夫民代表大会 第十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 选举或者罢免;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由自治 方国家权力机关。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自治州人民代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 表大会闭会期间,副州长的个别任免由自治州人 举产生。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 自治州州长由藏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 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依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府的组成人员应当配备百分之七十以土的藏族和 常务委员会有关规定确定。 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06. NO. 2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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