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 (2010年7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31 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小型农田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业 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农田水利规划、小型农 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山塘 水坝等小型水源工程、小型河道治理工程、小型泵站、渠道及 配套建筑物等水利工程。其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农田水利事业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小型农田水利事业发展的长效机 1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 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作,发展和改革、财 政、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小型农田水 利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乡镇水利管理机构建设,完善保障机制,发挥其在小型农 田水利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及乡镇水利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县级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组织、指导、协调本辖 区内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组织和动员村民开展小 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 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小型农田 水利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小型农田水利规划,不得擅自调整与修改;确需 调整与修改的,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编制小型农田水利规划,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发展的 需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注重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 2效益的有机统一。 小型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突出重点,以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 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的配套改造为主,根据需要新建其他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小型农田水利规 划,应当听取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 民的意见。 第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小型农田 水利的,应当与小型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新建、扩建、改建 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应当符合小型农田水利规划。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根据小型农田水利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安排 项目,集中连片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引导村民 筹资投 劳、吸引社会资 金等方式,建立 多主体、 多渠道投资的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补 助专项资金,对村民、农民用水 户协会、农民 专业合作经济组 织和村组集体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进行 补助。 鼓励村民、农民用水 户协会、农民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 组集体筹资投 劳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村内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6:19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